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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嵩山路支行与河南省驻马店金桥开发区东信实业有限公司存单纠纷案

2018年7月26日  古蔺县律师   http://www.zxdwzq.com/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1999)民终字第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嵩山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嵩山北路8号。
  负责人:马坤明,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驻马店金桥开发区东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金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福林,经理。
  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分行嵩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嵩山路支行)为与河南省驻马店金桥开发区东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信公司)存单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豫法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嵩山路支行于1999年4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嵩山路支行与被上诉人东信公司经庭外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嵩山路支行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嵩山路支行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05元,由上诉人嵩山路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仕浩
审 判 员 王文芳
代理审判员 吴晓芳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辛正郁